銀行將可兼營保險經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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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將可兼營保險經紀、代理  (2014/9/21 下午 07:02:05 )
【聯合報╱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2014.09.19 03:33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將開放銀行業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而且未來民眾到銀行通路買保險商品,一旦發生消費爭議,銀行無法再以商品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有為藉口,銀行須負全責。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此舉有助擴大消費者保護。

曾銘宗說,目前透過銀行通路賣保險商品,市占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但都是金控另設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公司,而非銀行本身保險部門;由於保經或保代公司資本額通常較小,透過銀行通路銷售保險商品,遇有爭議,無法充分照顧消費者權益,若銀行可以設立保險部門,對消費者有更大保護。

修正草案也引進立即接管措施,曾銘宗說,修法之後,對健全保險業有重大意義。未來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區分為四級管理,分別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一旦出現「資本嚴重不足」,即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主管機關即可接管。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具極大社會公共性質,其財務結構、資金用途及法令遵循需要高度監理措施,才能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官員說,經參考美國「即時改正行動」啟動時點相關規範和國內銀行法,作出前述修正,未來金管會接管國寶人壽和幸福人壽需賠付逾五百億元情況不再。曾銘宗說,應可有效節省公帑。

修正草案也開放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並可擔任公共及社福機構董事或監察人。官員說,此修正有助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間接有效促進經濟成長。不過,針對壽險資金單一投資案仍設有百分之卅五比率上限,壽險業者建議調高,曾銘宗說,還在檢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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