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三級歷屆保險法的題目

chris
高考三級歷屆保險法的題目  (2014/9/30 下午 04:13:40 )
103年
四、壽險契約停效之原因有那些?壽險契約停效後,須具備那些條件,始能恢復其效力?(25分)

102年
一、A 與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並指定其子C 為受益人。訂約當時A 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病,但對B 人壽保險公司之書面訊問未據實說明,事隔一年,A 赴大陸旅遊途中感染H7N9 流感病毒病逝,其後C 出面請求B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B 人壽保險公司隨即向相關醫院查詢,一週後以A 生前投保時隱匿患有心臟病之事實,違反告知義務,即時通知C 解除契約為由拒絕給付。試問B 人壽保險公司是否應對C 為保險金之給付?(30 分)

二、何謂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之所以嚴格要求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須有保險利益之目的何在?請分別詳述之。(20 分)


101年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不含基地)向A銀行抵押貸款3000萬元,並向B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3000萬元,保單條款中含有「抵押權人條款」。若保險有效期間內該屋失火,損失時該屋(不含基地)之實際價值為4000萬元,損失金額為2000萬元,失火時甲未清償之貸款餘額為1200萬元,則B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給付多少保險金?(25分)

四、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同法第138條第3項本文規定:「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在現行保險業得經營之險種中,有那些險種在本質上本為非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但為讓保險業亦得合法經營,保險法乃冠以「保險」之名稱?(25分)

100年
四、何謂火災保險「80%共保條款」?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A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屋之市價為5,000萬元,保險金額約定為5,000萬元,保險單含有「80%共保條款」。嗣該屋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經鑑定結果,該屋於火災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6,000萬元,實際損失金額為2,000萬元,若A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其應理賠之金額為多少?(25分)




99年
三、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與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依保險法之規定,二者之法律效果有何差異?試比較之。(25分)

四、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之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時應受何種限制?試說明之。(25分)


98年
三、依保險法之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其立法理由為何?要保人如有違反時,其產生之法律效果為何?試說明之。(25分)
四、保險法對於保險業之營業範圍規範為何?保險輔助人應否適用相同規範?請分析之。(25分)


97年
三、同一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基於同一保險利益,向不同之保險人重複投保同一險種,是否均得適用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如可適用時,其效力如何?(25 分)

四、何謂保險安定基金?保險安定基金之基金來源為何?其辦理事項為何?(25 分)


96年
三、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請問:財產保險業對於自
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那些項目?(10分)其提存、沖減之標準應如
何規定?(15分)

四、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10分)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又該如何處理?(15分)



95年
三、王五以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一部,向甲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綜合損失險,並於該保險單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設若王五因駕車超速衝撞安全島,致其小客車全毀,而王五於肇禍後第五天始以書面通知甲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則甲產物保險公司得否以保險單之上開規定為由,抗辯王五逾期通知,而拒絕理賠保險金?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公司以其所有之廠房設備,向 A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新臺幣二千萬元,雙方除於保險單中約定該廠房設備之價值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外,並設有共保條款,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其後甲公司所投保之廠房設備因電線走火而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則A 產物保險公司對甲公司應理賠多少金額?(13 分)

如甲公司其後再以該廠房設備向B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新臺幣一千萬元,則A 產物保險公司於獲悉該情事後(保險事故並未發生),得否對甲公司有所主張?(12 分)

94年
三、就我國保險法之規定,說明責任保險與再保險之異同。(25分)

四、甲有房屋一幢,以自己為受益人,向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為期十年。契約載明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二年後因社會不景氣,該房屋價值下跌,僅值新臺幣陸佰萬元。適因甲之受僱人乙之不慎,致該房屋失火被燒燬一部份,經估價損失新臺幣肆佰萬元。試問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甲多少賠償金額?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向乙行使代位權?試分述之。(25分)


93年
三、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否給付保險金額?又人壽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是否有效?說明之。(25 分)

四、甲女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後,第五個月時產下一子,乃向保險公司請求分娩給付,保險公司拒賠,有無理由?說明之。(25 分)


92年
三、請說明並深入討論如下「保險利益」相關問題:
何謂「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特別是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關於保險利
益之規定為何?(15 分)
我國保險法第三條指「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之人,而同法第四條則
指「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此二規定就保
險利益之觀點而言,其中是否有衝突矛盾之處?如何詮釋始能克服其間之困難?
(20 分)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以上開保險利益之論點觀之,究係要保人或是被保險人應
要有保險利益?何時要有保險利益?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之法律效果
是否妥適?保險法第十七條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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