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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率與風險管理

銀行資本適足率與風險管理 (上)
林劭杰(作者為銀行局研究員,本文謹代表作者立場)
【2007-10-28/經濟日報/C7版/金融廣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今年元月4日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並不只是為了要與國際接軌,讓國內與國際銀行有相同的競爭基礎,更深層的意含其實是要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以提升經營效能。

然而,許多人並不瞭解,Basel II既然是用來規範資本適足率的,怎麼會跟風險管理沾得上邊呢?而且,如果銀行資本適足率不夠,在業務必須持續去推動的狀況下,法定資本需求又不太可能下降,那就直接去發行新股、發次順位債券來充實資本即可,有必要去加強風險管理嗎?本文先嘗試說明第一個問題,而第二個問題則留待下次再進一步說明。

 

基本上,銀行業是以存放款業務為主,主要利用放款賺取利息收入來獲利。其所涉及的最大風險,就是放款戶違約的信用風險。因為在台灣,除了資產證券化,銀行放款沒有次級市場,銀行一旦承作了一筆放款,通常就是希望借款戶不要倒帳,一直正常地收取利息和本金。在這過程中,銀行能夠賺到的利息收入幾乎在撥款時就已決定,就算借款戶營運好轉,也只是降低倒帳的機率而已,並不會讓銀行增加利息收入。因此,這種資產其實沒有太大的增值潛力。可是,只要有借款戶往來異常、甚至倒帳,銀行就可能無法回收其本金和利息,而會有損失發生。而隨著借款戶愈來愈多,這種信用損失的風險也可能愈來愈大。在上方沒有什麼增值空間、向下又有很大的損失可能性之下,我們發現信用風險的損失分配通常會是一個右偏的機率分配(如下圖)。

 

銀行一般是利用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和合格資本來應付這種信用風險的可能損失。按照風險管理的觀點,銀行應該以損失分配的期望值或平均數─也就是所謂的「預期損失(EL)」─來計提損失準備,因為這是一般正常情況下的信用風險損失,用來計提損失準備可以使銀行在訂價時就將風險納入考量。至於合格資本,則是用來因應銀行的「非預期損失(UL)」。非預期損失是某個信心水準之下的最大可能損失,像Basel II就要求以99.9%信心水準來計算法定資本需求。也就是說,如果銀行平均每年的信用風險損失是25億,但在考量了借款戶及各業務的違約相關性之後,發現其放款在未來一年有99.9%的機率不會損失超過60億,就表示在相同的業務狀況之下,1000年裡面就只有一年可能會出現超過60億的損失。則該銀行應該為每年平均的25億損失計提損失準備;然後持有35億以上的資本,則明年銀行就只有千分之一的倒閉機率。

 

Basel II的觀點就是要銀行透過風險管理,確實瞭解其損失分配,妥適估計其預期損失及非預期損失,並分別以損失準備及合格資本因應之。如果無法妥適估計其損失,則銀行不應冒然擴充業務。如果所提列的損失準備超過預期損失,可以充做合格資本;反之,若損失準備提列不足,則要以資本來支應。

 

就國內銀行的現況,對於損失分配的估計能力其實尚待加強。因為就連基本的預期損失估計都有若干問題。首先,許多銀行都是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區分五類資產,再針對其中四類不良授信資產(應予注意者、可望收回者、收回困難者,及收回無望者)來計提法定備抵呆帳。然而,這個辦法只是在規範備抵呆帳的最低法定水準,它通常低於銀行的預期損失,因為它對於目前列為正常、但未來可能出問題之授信資產並沒有要求提列備抵呆帳。

 

其次,最佳的預期損失估計方法是,分別估計所有借款戶的違約機率(PD)、發生違約時可能暴險額(EAD)以及無法回收的比例(即違約損失率,LGD),以三者的乘積做為預期損失。然而,由於這些參數的估計需要銀行導入信用評等模型,因此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有能力依此方法估計部分業務的預期損失。

 

為解決此問題,主管機關建議銀行暫時使用一個簡單的替代方法:使用過去7~12年的每年損失率平均值,乘以暴險金額來估計預期損失。只是,許多業者認為過去幾年有發生金融風暴、卡債風暴這類特殊事件,再加上配合政府政策積極打銷呆帳,使得過去幾年的損失率偏高,而質疑此一算法有高估預期損失之虞。其實,這樣的說法正反映其對於風險管理認知之不足。

 

茲說明如下:

  1. 如前述,信用風險的損失分配有右偏的傾向。在這種狀況下,授信人員依據其經驗會經常一再看到的是「基本損失(Typical Loss, TL)」,但它並不是平均數,且因為沒有考量到發生巨額損失的可能性(如金融風暴、卡債風暴),故會比預期損失還小。
  2. 右偏分配的特性就是平均數會大於中位數及最大可能發生的眾數,所以預期損失並不像大家想像地那麼容易發生。舉例來說,若以過去10年的損失資料來看,正常的情況是會有6、7年是實際損失率小於平均損失率的。所以,若以經驗來干預統計的估計過程,很容易出現低估預期損失的情形。
  3. 信用風險管理是銀行本身的責任,政府只是利用政策加以引導而已。積極打銷呆帳、維持低損失率和低逾放比是銀行負責任的表現。如果只認為那是在配合政策,正說明其沒有風險管理的觀念,更應限制其業務發展,以免造成其對經濟社會的危害。

總之,在全球普遍實施Basel II之後,對於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愈發重視。銀行應努力提昇,加強預期損失以及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等風險成分的估計衡量能力,以便確實掌控其資產品質,厚植其獲利能力。


銀行資本適足率與風險管理 (下)
雖然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的目的是要提升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然而,訂定出法定資本需求是否就真能讓銀行重視風險管理呢?如果仔細分析,資本適足率等於銀行的合格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額,要使資本適足率上升,一種方法是減少風險性資產額(分母),另一種則是從增加合格資本(分子)著手。

 

從銀行經營者的角度來看,由於業務必須持續推動,資產規模會傾向於一直增加。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雖可加強控管,降低風險性資產,但這不僅需要投入人力、金錢等資源,還得花費相當時日去建置相關的資訊系統與機制,很難得到立竿見影的效果。相反地,如果從分子著手,直接去發行新股、次順位債券來充實資本,除了資金成本可能會較高,且須支付發行成本的缺點外,對於資本適足率的提升效果既明確又快速,所以變成是本國銀行最常用以提升資本適足率的方法。

 

可是,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也知道單靠法規訂定「最低資本需求」會有其不足之處,所以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中特別加進了另外兩根支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和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就我國而言,今年所實施的其實只是Basel II的第一支柱,至於第二與第三支柱,則是規劃於明年開始實施。

 

第三支柱的設計,主要是透過銀行揭露其風險管理狀況,直接讓投資人進行監督,所以主管機關是要求銀行需於明年4月底前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相關的定性與定量資料,以便運用市場力量來審核銀行的運作。

 

至於第二支柱,則是要求銀行與主管機關建立溝通管道,透過相互的對話與瞭解,來進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同時,為因應金融環境的快速變化,第二支柱強調以較具彈性的原則(principle),而非較要求穩定的法規(rule),故為監理審查之基礎。

 

為提供各國主管機關基本的指引,新巴塞爾協定也指出第二支柱的四大原則:

  • 原則一:銀行應針對其風險內容,有訂定整體資本適足性評估作業程序(ICAAP)及維持適當資本的策略。
  • 原則二:監理機關應審查及評估銀行內部資本適足性之衡量、策略,及其監控能力,以確保銀行符合法定資本比率。若監理機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應採取適當的監理行動。
  • 原則三:監理機關應期使銀行維持在高於最低法定資本比率下營運,並有能力要求銀行維持高於最低水準之資本。
  • 原則四:監理機關應能及早干預,以避免銀行資本低於支撐其風險所需之最低水準,並於銀行資本無法維持或恢復時,採取快速導正措施。

就銀行而言,最重要的是「原則一」,因為它要求銀行具有嚴謹的資本評估作業程序,其內容包括:

  • 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之監督;
  • 健全之資本評估;
  • 完整評估風險;
  • 監督及報告系統;
  • 內部控制之檢視。

所以銀行不能再像以前,只靠會計部門或風險管理人員計算資本適足率就以為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了!在第二支柱下,必須有董事與高階主管,以及內部稽核、內部控制人員的全員參與,才能形塑內部的風險管理文化,投入足夠資源來建構出妥適的機制,完整考量所面臨的所有風險──除了第一支柱所要求的信用、市場、作業風險,還包括流動性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法律風險…等其他風險。而且根據「原則二」,上述這些內部資本適足性評估程序都會由主管機關加以檢視,並依其評估結果做為監理處份之基礎,因此銀行萬不可等閒視之。

 

只是,在因應第二支柱時,最令銀行感到困擾的是,它並不是以法規為基礎,這會讓習慣於按照法規辦事的部分銀行主管感到不知所措。首先,並沒有正式法令明確訂出主管機關的要求,使其在與董事會或其他高階主管溝通時有時會感到困難;其次,在不清楚主管機關審核尺度的情況下,對於能否符合主管機關之期待感到茫然;最後,Basel II的原文中,第二支柱的說明並不像第一支柱那麼清楚,使其不知如何規劃起。

 

其實,這主要是因為大家對於「以原則為基礎(principle-based)」的監理還不習慣所致。由於各銀行業務複雜程度並不相同,所適用之風險管理機制可能會因而有所不同,且銀行亦可能隨業務發展而採取動態的風險管理方式,故不宜由法令做通案之統一規定,較適合以個案方式,針對個別銀行之特殊狀況做探討。而在探討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溝通,讓銀行與主管理機關之間有個暢通的對話機制,瞭解雙方的考量,以綜合各方意見,協調出適切的做法。

 

至於主管機關的尺度,雖然在Basel II原文中並沒有詳細的說明,但它其實已經列出一張清單,裡面包含許多由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擬訂的各類風險管理之最佳實務或基本原則,供大家參考(詳Basel II原文2006年版第225頁)。而銀行局今年2月14日也發函各銀行,提供一本「各類風險指標之自評說明」,詳列各種用以評估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之質化、量化指標。銀行可依所列指標自行評估其風險管理能力,並就不足之處說明原因或訂定改善計畫,以建置妥適之管理機制。

 

總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在明年我們實施第二及第三支柱之後,將進一步落實主管機關對於銀行風險管理之要求,業者必須持續精進,俾能厚植其經營實力,以與國際金融機構競爭。

(作者為銀行局研究員,本文謹代表作者立場)